3月16日,北京朝阳法院再一次落槌,对李亚鹏及哥哥李亚炜被控“欠债万”一案作出重要判决:李亚鹏及哥哥李亚炜仍被判决需要向原告公司支付万元债务及利息。
而早在年,李亚鹏兄弟与原告公司泰和友联的相关的诉讼已经有所判决。但李亚鹏不服坚持上诉。
因李亚鹏方面一直未履行承诺,被泰和友联公司诉至法院。
同年,该案进入执行阶段,但李亚鹏、李亚炜依然不服判决,继续申请再审。
之后,泰和友联与李亚鹏、李亚炜达成《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泰和友联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李亚鹏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同意阳光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低价收购,条件是李亚鹏以到期债权的形式,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
李亚鹏等原股东在年4月17日与泰和友联签署《承诺函》,将在年7月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约万元,后又在复函当中承诺最后支付期限为年12月25日。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年3月提起上诉,经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年12月10日作出()京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京03民再5号判决书显示,李亚鹏为香港居民。年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因进入重审阶段,李亚鹏亦被移除出“失信被执行人”。
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开庭当天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告诉记者,李亚鹏在一审应诉前,就已注销内地身份证,成为香港居民,而李亚鹏在一审、二审时,皆是以已注销的内地身份证应诉并委托律师,认为他的行为有悖诚实守信原则;庭审焦点主要有万元的性质,以及签署万元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行为。
法院审理此案时,李亚鹏和中书公司辩称,泰和友联公司以雪山公司被拍卖相要挟,胁迫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签署《承诺函》,在此情况下,李亚鹏不能不签署《承诺函》,对万元投资收益担保责任,以换取泰和友联公司放弃优先购买的承诺,签署《承诺书》不是李亚鹏和中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李亚鹏、李亚炜在二审时并未提交相对应证据。
重审法院认为,李亚鹏虽主张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法院不采信该主张。最终法院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泰和友联支付万元及利息,并驳回了泰和友联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认为,李亚鹏、李亚炜通过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同意偿付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万元固定收益,且进一步明确了给付主体和给付期限,二人应依据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李亚鹏被判赔万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