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丽江地产项目梦碎4000万欠债

记者14日获悉,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鹏“欠债万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李亚鹏等人在丽江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双方从年12月开始对簿公堂,该案件经过了6次庭审程序,其中包括一次再审程序和一次重审程序。

记者了解到,该案除万元本金外另有上千万的利息,债权方代理律师表示,将于近期对李亚鹏及李亚炜提起强制执行。

对此,李亚鹏7月14日在微博作出如下回应:

一、作为一个公民,我坚决尊重法院判决并积极努力履行。二、作为一个当事人,请允许我说明:我并未向对方借过钱,只是在项目公司生死存亡之际个人承担了公司给对方的承诺。三、感谢对方在过去五年中给予我的涅槃烈火,让我得以更好的成长,他日相见,拱手作揖,泯笑江湖。四、感谢一直以来支持和关爱我的朋友们。人生漫漫、初心不改、正心正念、敬天爱人。谢谢大家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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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材料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年1月至7月间分4次汇完了约定的万元。

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年12月25日前支付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万元及利息。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年3月提起上诉。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年12月10日作出()京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京03民再5号判决书显示,李亚鹏为香港居民。年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因进入重审阶段,李亚鹏亦被移除出“失信被执行人”。

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法院审理此案时,李亚鹏和中书公司辩称,泰和友联公司以雪山公司被拍卖相要挟,胁迫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签署《承诺函》,在此情况下,李亚鹏不能不签署《承诺函》,对万元投资收益担保责任,以换取泰和友联公司放弃优先购买的承诺,签署《承诺书》不是李亚鹏和中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李亚鹏签署《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情形的争议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李亚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在签署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年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支付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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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梦断丽江,投资地产失败,被判赔万及利息

来源:红星新闻、每日经济新闻、中国经营报等

编辑:莫开井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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