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范围内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
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人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运输。
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排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航空托运的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年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